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合格自有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不得超過第一 類資本總額。

二、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之資本,應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 為限,且所使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之第一 類資本總額。

三、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於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後所餘,得支應 市場風險。

四、第三類資本僅得支應市場風險,第二類資本及第三類資本支應市場風 險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支應市場風險之第一類資本之百分之二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