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指合格自有 資本除以風險性資產總額之比率。

二、合格自有資本:指第一類資本、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 資本之合計數額。

三、合格第二類資本:指可支應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及市場風險之第二類 資本。

四、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指實際用以支應市場風險之合格第三類資本 。

五、風險性資產總額:指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加計作業風險及 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乘以十二點五之合計數。但已自合格自有資本 中減除者,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

六、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指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負債表表內表外 交易項目乘以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

七、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票券金融公司因內部作業、人員及系 統之不當或失誤、或外部事件造成損失之風險,所需計提之資本。

八、市場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市場價格(如利率、股價、匯率)波 動,致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負債表表內表外交易項目產生損失之風險, 所需計提之資本。

九、永續特別股: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特別股:

(一)無到期日;其有贖回條件者,贖回權係屬發行之票券金融公司,且 在發行五年後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贖回。

(二)訂有強制轉換為普通股之約定。

十、累積特別股:指票券金融公司在無盈餘年度未發放之股息,須於有盈 餘年度補發之特別股。

十一、發行期限:指發行日至到期日之期間,如有約定可提前贖回或償還 者,應依其得贖回或償還日期計算發行期限,但其提前贖回或償還 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