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103 年 01 月 09 日)
第14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已出售不良 債權所產生之未攤銷損失及已發行之資本工具,得適用修正施行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