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 90 年 11 月 23 日)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因不可抗力事由,而需暫停營業者,於該事由發生之 日起三日內,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必要 時,得申請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