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 90 年 11 月 20 日)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 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者,原核准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