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 90 年 11 月 20 日)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為業務需要,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員工招待所 、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