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  ( 91 年 07 月 02 日)
第3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股份與他人或提供資金與他人購買股份。

二、對他人持有之股份,具有管理、使用或處分之權利。

三、該他人持有股份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於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