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總則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5條
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 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

一、國庫券。

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

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