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票券商之監督與管理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47條
票券金融公司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五分之一者,應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 原因,函報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

主管機關對有前項情形之票券金融公司,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 營業;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