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票券商之監督與管理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45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票券商或其關係人之業務、 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為前項規定事項之檢查 ,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票券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