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設立及變更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15條
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票券金融公司者,應依公司法之規定設立公司;並於 收足資本全額及辦妥公司登記後,再檢附下列書件,申請主管機關核發營 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件。

二、驗資證明書。

三、繳存保證金之證明。

四、公司章程。

五、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

六、董事名冊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名冊及常 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七、監察人名冊及監察人會議紀錄。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