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總則 ( 106 年 05 月 03 日)
第11條
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 之。

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保證人、交易對象或其他客戶 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任何職 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 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