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 94 年 02 月 15 日)
第9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 之信用合作社同意。

本辦法所稱之跨區係指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