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 94 年 02 月 15 日)
第4條
縣轄之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若未及全縣者,如已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 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評價準備,且年度決算後無累積虧損, 得申請擴大業務區域至該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