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 94 年 02 月 15 日)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時,應檢附跨區經營計畫。

前項所稱之跨區經營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市場分析 (一) 擬擴大業務區域縣市之地理、人文及工商經濟環境分析。 (二) 擬擴大業務區域金融機構分佈暨其業務概況。

二、業務經營分析,應含該社競爭條件暨行銷策略。

三、財務預測與可行性分析 (一) 未來三年各項業務營運量預估,並說明預估基礎。 (二) 未來三年之預估財務報表,並說明預估基礎及可行性分析。

四、有無設分支機構服務計畫。

五、跨區經營有助於雙方信用合作社健全經營、客戶便利,不致不當競爭 之說明及影響層面預估,包括雙方信用合作社共存共榮策略之說明。

六、跨區經營必要性說明:例如為經濟關聯區或資金充裕地區與資金缺乏 地區交流。

七、跨區經營後仍有能力對原有業務區域社員或客戶提供服務之說明。

八、綜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