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 104 年 07 月 23 日)
第2條
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規定如下: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放款及透支。

三、辦理國內匯兌。

四、代理收付款項。

五、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六、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