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 104 年 07 月 23 日)
第2條
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規定如下: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放款及透支。
三、辦理國內匯兌。
四、代理收付款項。
五、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六、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