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2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規定如下:

一、國內公債及外國公債。

二、國內短期票券。

三、國內金融債券。

四、國內公司債。

五、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六、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

七、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

八、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

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前項之股票種類如下:

一、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及 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二、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 股。

三、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櫃買富櫃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

第一項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如為可轉換、可交換或附認股權者,除符合前項 之國內上市、上櫃公司所發行者外,不得轉換、交換為股票或執行認購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