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編製內容 ( 104 年 12 月 29 日)
第14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並應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 查核意見。(附表九) 二、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應包括下列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年度各項財 務比率變動原因。(附表十) (一)經營能力。

(二)獲利能力。

(三)財務結構。

(四)成長率。

(五)現金流量。

(六)流動準備比率。

(七)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本與風 險性資產比率及其低於法定比率時之改進措施。

(八)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及其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

三、最近年度財務報告之監事審查報告。

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含會計師查核報告、兩年對照之資產負債表、綜 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附註或附表。

五、信用合作社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 事,應列明其對本社財務狀況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