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 90 年 06 月 21 日)
第8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 向信用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公司設立登 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驗資證明書。

三、銀行章程。

四、前條規定之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參加專業訓練人員名冊。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