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 86 年 05 月 14 日)
第8條
新設社之設立人由合併各社全體理監事擔任之。但經書面表示不願擔任者 ,喪失設立人資格。設立人不得代理。

設立人應推選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擔任創立會主席。

設立人應經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提交創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