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 86 年 05 月 14 日)
第6條
信用合作社合併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或社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 席社員或社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前項決議如由社員代表大會行之者,信用合作社應將決議內容及合併契約 書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於當地發行之報紙刊 登至少三日,該公告應指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不同意之社員得於指定期 限內請求返還股金,信用合作社應於合併日前返還之。

信用合作社得依視員或社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於前項指定期限屆滿時至合 併日前之期間,限制社員申請出社或減少、轉讓其股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