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 86 年 05 月 14 日)
第11條
辦理合併之信用合作社,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存續社應聲請變 更登記;消滅社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社應聲請設立登記。

新設社應於辦妥設立登記後一個月內,檢同合作社登記證件,向財政部申 請核發營業執照,並繳銷消滅社之營業執照。

存續社因合併而增加之分支機構,應於辦妥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檢同合 作社登記證件,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繳銷消滅社之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