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 86 年 05 月 14 日)
第10條
存續社應提出合併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一、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後之業務區域概況 (包括人文、地理及經濟發 展情形) 、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 年財務預測。

二、合併契約書。

三、合併各社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四、合併各社上月底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財產目錄。

五、已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及通知之證明文件。

六、依第六條第二項請求退還股金之社員社籍資料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七、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是出之文件。

新設社應由設立人為前項之申請,並同時由設立人向財政部提出下列書件 申請設立之許可:

一、設立人名冊。

二、創立會會議紀錄。

三、新設社理事、監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四、新設社之章程。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二項書件之記載事項不完備不充分者,財政部得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 形可補正,經限期補正而未辦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