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9條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及程序之辦 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 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