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6條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二、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在職訓練。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四、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得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訂定之。

前二項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並 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金融機構及第二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 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