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 105 年 12 月 28 日)
第22條
第六條第三項之查核、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 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 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核 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