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核准辦法  ( 91 年 10 月 15 日)
第5條
金融機構申請設立外國特殊目的公司,應提出申請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外國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擬發行證券總金額、日期及單位總數。

六、擬發行方式。

七、擬發行及交易地點。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應併同前條國內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或國內特殊目的公司發 行資產基礎證券之申請或申報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