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 98 年 09 月 07 日)
第4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為法人者,應就其財務及業務有助於金融控股公司之 健全經營提出合理說明,且其董事長無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 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