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外國銀行應於許可設立分行、或增設分行之日起八個月內完成下列程序,
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匯入專撥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
二、檢送分行營業許可事項表 (格式如附件三)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分
行營業許可事項。
三、依公司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外國公司認許或變更認許、分公司登記。
四、檢送營業執照應記載事項表 (格式如附件四)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銀行營業執照並繳納執照規費。
五、將分行開業日期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將主管機關所發銀行營業執照之記載事項,於該分行所在地以中文公
告之。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特殊事由,得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
附件三 外國銀行申請分行營業之許可事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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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名稱 (中文) │ 商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 (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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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地址 │ │
├─────────┼────────────────────┤
│分行經理姓名、國籍│ │
├─────────┼────────────────────┤
│分行營業範圍 │ │
├───┬─────┼────────────────────┤
│總行專│ (一) 金額│新台幣 │
│撥在中├─────┼────────────────────┤
│華民國│ (二) 列帳│ 商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境內營│ 分行│ │
│業所用│ 名稱│ │
│資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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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外國銀行分行營業執照應記載事項表
┌─────────────┬────────────────┐
│一 分行名稱 (中文) │ 商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 (原文) │ │
├─────────────┼────────────────┤
│二 分行地址: │ │
├───────┬─────┼────────────────┤
│三 分行經理人│ (一) 姓名│ │
│ │ 國籍│ │
├───────┴─────┼────────────────┤
│ │ │
│四 分行營業範圍 │ │
│ │ │
├──────┬──────┼────────────────┤
│五 總行專撥│ (一) 金額 │新台幣 │
│ 在中華民│ │ │
│ 國境內營├──────┼────────────────┤
│ 業所用資│ (二) 列帳分│ 商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 金 │ 行名稱│ │
├─┬────┴──────┼────────────────┤
│六│ (一) 名稱 │ │
│ ├───────────┼────────────────┤
│總│ (二) 組織及類型 │ │
│行├───────────┼────────────────┤
│登│ (三) 資本額及已繳金額│ │
│記├───────────┼────────────────┤
│執│ (四) 營業範圍 │ │
│照├───────────┼────────────────┤
│記│ (五) 所在地 │ │
│載├───────────┼────────────────┤
│事│ (六) 設立登記年月日 │ │
│項├───────────┼────────────────┤
│ │ (七) 營業執照日期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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