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總則 ( 104 年 06 月 30 日)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指外國銀行依本法第一百十七條第一 項及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指派代表人在我國境內所設置之辦事處 。

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