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外國銀行分行 ( 104 年 06 月 30 日)
第19-2條
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業務,其總歸 戶數合計超過五百戶,且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餘額合 計數超過收受新臺幣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一者,新臺幣存款總餘額與新臺幣 放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