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外國銀行分行 ( 104 年 06 月 30 日)
第18條
外國銀行分行準用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四條之一、 第七十五條規定時,所稱存款總餘額之核算基準,除新臺幣存款及外幣存 款外,亦得併計其母國總行匯入之營運資金、母國總行之授信額度已動用 部分及其各海外分行之一年期以上定期聯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