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外國銀行分行 ( 104 年 06 月 30 日)
第11條
外國銀行申請裁撤分行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准:

一、裁撤之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董事會對於申請裁撤在我國境內分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