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特殊目的公司之會計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91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按資產證券化計畫,就不同種類或期間資產基礎證券之發 行條件,分別設置帳簿,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情形作成紀錄,計算 其損益及分配金額,並應定期就受讓資產之帳面餘額、已收回之本金或其 他利益、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作成報告書,向監督機構報 告,並通知各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

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第92條
特殊目的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編年報,並應將經監察人查核之營業報 告書及財務報告,於董事決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及送交監 督機構。

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者,並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 之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其適用範圍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目的公司向特定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者,應依投資說明書之規定,向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寄發財務報告。

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受讓資產時,其會計處理符合第八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者,特殊目的公司及其控制公司,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 條之十二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第93條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檢具書面理由 ,請求監督機構檢查特殊目的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

持有同次資產基礎證券單位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持有人,得以書面附具理 由,向特殊目的公司請求閱覽、影印或抄錄其依前條所編製之報告書及財 務報告。

第94條
公司法第五章第六節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