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資產證券化計畫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74條
資產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受讓資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受讓時期 。

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期間及相關事項。

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票面利率或權利內容,以及本金、利益、孳 息或其他收益償還或配發之時期及方法。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之 資產基礎證券者,其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之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 孳息或其他收益,所得受償之順位。

五、受讓資產管理處分之方法,與受委任或信託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 機構。

六、監督機構之名稱、職權及義務。

七、為經營資產證券化計畫業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八、如有信用評等或信用增強者,其有關證明文件。

九、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其攤銷方式。

十、受讓資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專家意見。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