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特殊目的公司之許可設立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56條
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者,應提出申請書,載明下列各款事項,報請主管機關 許可:

一、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

二、公司章程。

三、資本總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發起人之姓名及住所。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及許可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殊目的公司之章程除載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所定之事項外,尚應載 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公司目的之意旨。

二、公司之存續期間及解散事由。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記載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二、發起人領有報酬者,其金額。

三、應由特殊目的公司負擔之設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