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52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終止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 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處分信託財產,應 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