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51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一、信託法第六十二條所定之事由發生時。
二、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三、法院所為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裁判。
四、其他主管機關基於保障受益人權益所定之事由發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