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50條
受託機構執行信託事務有顯著困難、就信託財產之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 旨處分信託財產,致信託財產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 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得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