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9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應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前項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 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