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6條
受託機構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除其有違反 法令者外,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始得解除。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 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