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3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構之同意,不得變更。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 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