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受託機構之權利義務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34條
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 冊。

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 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