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受益人會議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7條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由信託監察人或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執行。

受益人會議所選定之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 訴訟外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