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受益人會議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3條
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 監察人為之。但下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此限:

一、受領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

二、其他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

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經選任者,於受益人 會議召開時,應出席受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