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總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條
特殊目的信託之成立及法律關係,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 其他法律之規定。

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 依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