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特殊目的信託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3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委託人之義務及應告知受託機構之事項。

三、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四、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五、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方式。

六、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受託機構如將該財產委任服務機構管理 及處分者,該機構之名稱。

七、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八、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 間。

九、受益證券之發行方式及其轉讓限制。

十、受託機構於處理信託事務時,關於借入款項、費用負擔及閒置資金之 運用方法。

十一、受託機構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

十二、受託機構應選任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十三、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