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特殊目的信託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2條
受託機構應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計畫 之結算書及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