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特殊目的信託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1條
受託機構於發行受益證券後,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 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但其變更對受益人 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即得變 更之。

前項申請或申報,應以申請書或申報書載明變更之內容及理由,並檢附下 列文件為之:

一、變更前、後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及其對照表。

二、受益人會議議事錄。如屬前項但書規定之變更者,免附。

三、對受益人之權益有無重大影響之評估及專家意見。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