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103條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依本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依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由創始機構或金融機構以 擔保、信用保險、超額資產、更換部分資產或其他方式,以增強其信用。